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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都匀市国有建设用地收回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废止】

2016/11/05 1.9w 阅读 139 点赞

  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都匀市国有建设用地收回实施方案》的通  知

  各乡镇、办事处,绿茵湖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都匀市国有建设用地收回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都匀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4日

  都匀市国有建设用地收回实施方案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匀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匀府发〔2016〕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以都匀市城市规划为依据,通过国有建设用地收购储备,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以经营土地带动经营城市,加快城区建设的步伐,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和城市环境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适用范围

  都匀市行政辖区域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因城市规划调整不能进行开发或政府指定需收回的土地;企业因自身原因无能力进行开发的土地。

  三、收回主体

  都匀市人民政府

  四、收回机构

  都匀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

  五、土地收回补偿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是土地回收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

  (二)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

  土地回收实施货币化补偿,要充分尊重被收回方的意愿,方可开展土地收回工作。

  (三)坚持“保障利益”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全力保障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利益。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畅通市人民政府与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的沟通渠道;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土地储备中心的收回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整个收回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六、土地收回储备流程

  (一)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的土地。

  (二)被收回人提交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

  (三)市储备中心受理后,进行权属核查、现场踏勘,调查土地使用现状。

  (四)洽谈收回方式及确定补偿标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市审计局对审计结果进行审核。 

  (五)收购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签订收回协议(合同)、移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权属资料。

  (七)收回费用的支付。

  (八)办理土地证注销变更登记手续。

  七、土地回收补偿标准

  土地收回补偿费用主要包括:(1)项目取得成本(出让取得中已交纳的地价款、前期相关税费、前期自行支出的补偿补助费)、(2)项目前期相关支出费用(前期的地勘、开挖、合理的项目运营管理费用)、(3)资金占用费等(同期存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利率,其中涉及的项目运营管理费用不计息)。被收回方必须提供以上费用产生的相关真实票据。

  以上相关票据、资料经市储备中心进行初步审核后,经市审计部门从中介审计资源库中选择一家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会计事务所/评估公司),并由都匀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该中介机构对拟收回地块已发生成本进行审计,审计后经市审计局审核确定,作为收回成本的参考依据,报政府同意后执行。

  (一)因城市规划调整不能进行开发的,资金占用费按资金发生当年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

  (二)因企业自身原因无能力开发导致项目停止的,资金不计息,因企业自身原因无能力开发导致项目停止的,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可要求企业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市人民政府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可按照审计确定的实际支出给予补偿;

  (三)其他因市人民政府“一事一议”确定的土地收回方式或收回标准,按市人民政府文件执行。

  八、保障措施

  (一)土地收回补偿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都匀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具体实施,市住建局、审计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完成。

  (二)保障资金来源

  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及《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文件精神,土地收回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三)收回补偿工作人员要按照各部门的职能,严格工作程序,必须做到思想统一,行动一致,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可结合具体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执行,本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