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都匀市开展打击
非法小煤窑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绿茵湖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都匀市开展打击非法小煤窑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2日
都匀市开展打击非法小煤窑专项行动方案
目前已进入冬季,煤炭市场价格有所回升,部分地方非法小煤窑存在死灰复燃现象。根据州安委办《关于立即开展打击非法小煤窑专项行动的通知》(黔南安办〔2016〕138号)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全省、全州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杜绝因非法开采小煤窑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确保这次行动取得实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疏堵结合、依法治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属地治理相结合、教育与打击相结合的原则,突出运用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使非法小煤窑、废弃煤矿等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矿产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有效制止、严厉打击;有效消除因违法采矿带来的安全隐患,全面做到适时监管。
二、目标任务
立即开展打击非法小煤窑专项行动,杜绝本地区非法小煤窑违法开采、死灰复燃,确保本地区不发生非法小煤窑生产安全事故。
三、专项行动范围
都匀市各涉煤乡镇、办事处(平浪镇、毛尖镇、墨冲镇、沙包堡办事处、小围寨办事处)。
四、时间安排
2016年11月8日至12月31日。
五、组织领导
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相关市直部门及涉煤乡镇办事处分管领导为成员:
组 长:张仁德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周 晖 (市政府办副主任)
邓雪忠 (市国土局副局长)
成 员:曹 漪 (市公安局政委)
刘红卫 (市林业局副局长)
戚有明 (市安监局副局长)
蒙胜利 (市环保局副局长)
徐 冰 (市国土局执法队队长)
罗兴能 (沙包堡办事处副主任)
陈萍昭 (小围寨办事处副主任)
莫志鸿 (平浪镇副镇长)
韩兴彪 (毛尖镇政法委书记)
何立家 (墨冲镇政法委书记)
杨光文 (市郊供电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从重打击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督察组办公室,周晖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邓雪忠、徐冰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做好专项行动的协调组织、督促指导、信息报送、专项行动总结等工作。
六、职责分工
(一)乡(镇)政府、办事处要鼓励群众举报非法开采行为,同时加强非法矿山动态巡查和监督管理,一旦发现非法盗采行为,尤其是无证小煤窑,按照“炸毁井筒、切断电源、拆除设施、遣散人员、填平场地、恢复植被”的要求,及时炸封取缔,没收非法开采设备,在炸封取缔点设立警示牌,建立一矿一档。
(二)市从重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督查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参与巡查和炸封取缔行动,对巡查发现有非法盗采行为,尤其是非法盗采煤炭现象的乡(镇)、办事处,由市督查组下达《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督查建议书》,责令乡(镇)政府、办事处及时组织炸封取缔;组织在重点路段查堵非法矿产品的运输,对收购经营非法矿产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行为,及时组织资质部门进行鉴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向非法采矿活动提供用的人员,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三)市安监局负责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非法采矿行为,要及时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函告市国土资源局。
(四)市公安局负责加强民爆、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严禁向非法采矿窝点提供民爆、剧毒物品,严厉打击非法使用民爆、剧毒物品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对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治安处罚仍继续非法采矿,但未涉嫌犯罪或虽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报所在地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的规定依法惩处。对涉嫌犯罪的非法开采者和主要参与者依法立案侦查。
(五)电力部门负责加强用电监管,严禁向非法采矿窝点供电或转供电;对市督查组致函要求停止供电的,要及时切断电源。
(六)市林业局负责对因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森林植被非法盗采人员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市环保局负责对因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污染非法盗采人员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11月10日之前向市打非办报送专项行动方案,2016年11月22日之前向市打非办报送专项巡查检查情况,2017年1月5日之前向市打非办报送工作总结。
各相关市直部门和乡镇(办事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确保本地区不发生非法小煤窑违法开采,确保本地区不发生非法小煤窑生产安全事故。对工作开展不力或发生非法小煤窑生产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严肃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