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特区)民政局:
为规范全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厅发〔2010〕2 号)予以废止。
附件: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贵州省民政厅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 |||||
|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形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 一、社会团体管理工作 | |||||
| 1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涂改证书事项2项以下的; 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社会团体印章时间6个月以下的; 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社会团体印章2次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 较重情形 | 涂改证书事项3至4项的; 出租、出借时间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出租、出借2次以上4次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情形 | 涂改证书事项4项以上的; 出租、出借时间12个月以上的; 出租、出借4次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拒不按照要求改正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 2 |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初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及时改正,且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 较重情形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2次以上4次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造成不良影响的。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情形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4次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 3 |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度检查,或者在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能够责令立即整改的,或者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责令改正。 |
| 较重情形 |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的,或者以各种理由、借口阻挠,致使监督检查无法正常进行的。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 | |||
| 严重情形 | 当年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或者阻挠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 撤销登记。 | |||
| 4 | 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1项的,或者无正当理由超期6个月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 |
| 较重情形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2至3项的,或者无正当理由超期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 | |||
| 严重情形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3项以上的,或者无正当理由超期12个月以上的。 | 撤销登记。 | |||
| 5 | 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责令改正。 |
| 较重情形 | 以地域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获得一定经济利益,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情形 | 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违法违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在整改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 6 |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违法活动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 较重情形 | 违法活动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情形 | 违法活动持续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 7 | 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万元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 较重情形 |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情形 |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0万元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 8 | 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按国家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但未按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者履行有关手续的; 违规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5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 较重情形 | 违规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过程中存在强迫行为的。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情形 | 违规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10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 | |||||
| 9 |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涂改证书事项2项以下的; 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时间6个月以下的; 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2次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 较重情形 | 涂改证书事项3至4项的; 出租、出借时间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出租、出借2次以上4次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情形 | 涂改证书事项4项以上的; 出租、出借时间12个月以上的; 出租、出借4次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拒不按照要求改正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 1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初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及时改正,且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 较重情形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2次以上4次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造成不良影响的。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情形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4次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 11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 |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度检查,或者在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能够责令立即整改的,或者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责令改正。 |
| 较重违法 |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的,或者以各种理由、借口阻挠,致使监督检查无法正常进行的。 | 限期停止活动。 | |||
| 严重违法 | 当年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或者阻挠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 撤销登记。 | |||
| 12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1项的,或者无正当理由超期6个月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 |
| 较重情形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2至3项的,或者无正当理由超期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动。 | |||
| 严重情形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4项以上的,或者无正当理由超期12个月以上的。 | 撤销登记。 | |||
| 13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擅自设立1个分支机构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 较重情形 |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2个以上4个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情形 |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4个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 14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违法活动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 较重情形 | 违法活动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情形 | 违法活动持续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 15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万元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 较重情形 |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情形 |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0万元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 16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按国家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但未按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者履行有关手续的; 违规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5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 较重情形 | 违规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过程中存在强迫行为的。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情形 | 违规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10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 三、基金会管理工作 | |||||
| 17 |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活动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一般情形 | 开展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外的公益活动的;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 |
| 较重情形 | 开展非公益活动的;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 严重情形 | 开展的活动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或危害社会稳定的;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
撤销登记。 | |||
| 18 |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
一般情形 | 弄虚作假1次或者经济差额低于10万元的。 | 警告。 |
| 较重情形 | 弄虚作假2至3次或者经济差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 严重情形 | 弄虚作假3次以上或者经济差额20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 | |||
| 19 |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一般情形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1项或者无正当理由超期6个月以下的。 | 警告。 |
| 较重情形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2至3项或者无正当理由超期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 严重情形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3项以上或者无正当理由超期12个月以上的。 | 撤销登记。 | |||
| 20 |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
一般情形 | 基金会1年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 警告。 |
| 较重情形 | 基金会连续2年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 严重情形 | 基金会连续3年以上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 撤销登记。 | |||
| 21 |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
一般情形 |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或在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 警告。 |
| 较重情形 | 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警告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或者以各种理由、借口阻挠,致使监督检查无法正常进行的,或者当年未参加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 限期停止活动。 | |||
| 严重情形 | 当年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阻挠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 撤销登记。 | |||
| 22 |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
一般情形 |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公布虚假信息6个月以下的。 | 警告。 |
| 较重情形 |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公布虚假信息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 严重情形 | 拒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12个月以上的。 | 撤销登记。 | |||
| 四、养老服务工作 | |||||
| 23 | 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情形 | 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 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5人以下。 |
责令改正,警告。 |
| 较重情形 | 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情形 | 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10人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24 |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情形 | 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5人以下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较重情形 | 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情形 | 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10人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25 | 对养老该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情形 | 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5人以下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较重情形 | 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情形 | 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10人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26 | 对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情形 | 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5人以下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较重情形 | 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情形 | 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10人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27 | 对养老机构利用其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情形 | 养老机构利用其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6个月以下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较重情形 | 养老机构利用其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情形 | 养老机构利用其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12个月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28 | 对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情形 | 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1次。 | 责令改正,警告。 |
| 较重情形 | 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2至3次。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情形 | 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3次以上。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29 | 对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情形 | 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1次。 | 责令改正,警告。 |
| 较重情形 | 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2至3次。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情形 | 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3次以上。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30 | 对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情形 |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1次。 | 责令改正,警告。 |
| 较重情形 |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2至3次。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情形 |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3次以上。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31 | 对养老机构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情形 | 有2项以下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警告。 |
| 较重情形 | 有3至4项违法行为。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情形 | 有4项以上违法行为。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五、慈善组织管理工作 | |||||
| 32 | 对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情形 | 慈善组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相关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情形 | 慈善组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相关责任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情形 | 慈善组织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相关责任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 33 |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
一般情形 | 违法募集财产10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情形 | 违法募集财产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情形 | 违法募集财产50万元以上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 34 | 对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
一般情形 | 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财物价值5万元以下的; 欺骗、诱导募捐对象20人以下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情形 | 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欺骗、诱导募捐对象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情形 | 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 欺骗、诱导募捐对象50人以上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 35 | 对在开展募捐活动中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
一般情形 | 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财物价值5万元以下的; 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范围人数20人以下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情形 | 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范围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情形 | 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 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范围人数50人以上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 36 | 对在开展募捐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一般情形 | 采取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等公开募捐方式,出现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违法行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负面影响较小;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情形 | 采取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公开募捐方式,出现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违法行为,社会负面影响较大;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情形 | 采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等其他公开募捐方式,出现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违法行为,社会负面影响巨大。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 37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
一般情形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5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情形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情形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 38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一般情形 | 补救及时,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情形 | 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情形 | 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 六、志愿服务管理工作 | |||||
| 39 | 对泄露志愿服务信息侵害个人隐私的处罚 | 《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 第三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一般情形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或者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情形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或者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 |||
| 严重情形 | 两次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进行整改,未停止活动或者未整改;或者为经济利益长期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或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造成特别重大负面影响、情节特别恶劣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 40 | 对志愿服务收取报酬的处罚 | 《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 第三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2000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 |
| 较重情形 |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者已因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被行政处罚过的。 | 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并处所收取报酬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情形 |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5000元以上或者已因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被行政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 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并处所收取报酬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41 | 对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处罚 | 《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 第三十八条: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一般情形 |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情形 |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
| 七、社会救助工作 | |||||
| 42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85号) 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一般情形 | 非法骗取的救助款金额或者物资、服务价值2000元以下的。 | 责令退回。 |
| 较重情形 | 非法骗取的救助款金额或者物资、服务价值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责令退回,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情形 | 非法骗取的救助款金额或者物资、服务价值5000元以上的。 | 责令退回,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43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 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一般情形 | 非法骗取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或者物资价值2000元以下的。 | 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冒领款物。 |
| 较重情形 | 非法骗取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金额或者物资价值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警告,追回冒领款物,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情形 | 非法骗取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金额或者物资价值5000元以上的。 | 警告,追回冒领款物,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44 | 对享受城市居民低保的家庭在收入情况好转后未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待遇的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 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一般情形 | 冒领款物金额2000元以下的。 | 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冒领款物。 |
| 较重情形 | 冒领款物金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警告,追回冒领款物,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情形 | 冒领款物金额5000元以上的。 | 警告,追回冒领款物,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45 | 对保障对象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 第二十三条 保障对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家庭成员的收入发生变化时,应当主动、如实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告并接受审核; (二)户口发生迁移变化的,应当在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转移手续,保障标准按新户口登记地的规定执行; (三)家庭成员中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就业培训,接受介绍就业和自谋职业; (四)家庭成员中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应当参加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公益性社会服务。 第二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有冒领行为的,追回冒领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处以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义务的;…… |
一般情形 | 相关情况发生变化3个月内未主动、如实报告或者办理相关手续的; 拒不接受就业培训、介绍就业1次的; 符合条件但拒不参加公益性社会服务1次的。 |
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有冒领行为的,追回冒领款物。 |
| 较重情形 | 相关情况发生变化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未主动、如实报告或者办理相关手续的; 拒不接受就业培训、介绍就业2至3次的; 符合条件但拒不参加公益性社会服务2至3次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有冒领行为的,追回冒领款物并处以冒领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情形 | 相关情况发生变化6个月以上未主动、如实报告或者办理相关手续的; 拒不接受就业培训、介绍就业3次以上的; 符合条件但拒不参加公益性社会服务3次以上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有冒领行为的,追回冒领款物并处以冒领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46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 第二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有冒领行为的,追回冒领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处以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
一般情形 | 非法骗取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2000元以下。 | 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冒领款物。 |
| 较重情形 | 非法骗取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警告,追回冒领款物,并处以冒领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情形 | 非法骗取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5000元以上的。 | 警告,追回冒领款物,并处以冒领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47 | 对冒领死亡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 第二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有冒领行为的,追回冒领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处以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不及时注销和办理家庭死亡人员手续,继续领取死亡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
一般情形 | 冒领款物金额2000元以下。 | 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冒领款物。 |
| 较重情形 | 冒领款物金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警告,追回冒领款物,并处以冒领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情形 | 冒领款物金额5000元以上。 | 警告,追回冒领款物,并处以冒领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八、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 |||||
| 48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一般情形 | 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破损程度较轻,未影响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实地位置和界桩桩体文字内容辨认的。 | 处2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情形 | 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破损程度较重,或者界桩上的文字有较重损毁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情形 | 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破损程度严重,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49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未公开销售、没有违法所得,违法单位或者个人主动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地图,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情形 | 对外发行1万份以下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地图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情形 | 对外发行1万份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地图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九、殡葬管理工作 | |||||
| 50 | 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擅自兴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建筑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 擅自兴建公墓占地面积10亩以下的;对外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 |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较重情形 | 擅自兴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擅自兴建公墓占地面积10亩以上30亩以下的; 对外销售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情形 | 擅自兴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擅自兴建公墓占地面积30亩以上的; 对外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51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 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 公墓墓穴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年限逾期的,墓主应当重新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一般情形 | 占地面积超出标准的墓穴数量5个以下的; 单个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的;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较重情形 | 占地面积超出标准的墓穴数量5个以上10个以下的; 单个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2倍以上5倍以下的;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情形 | 占地面积超出标准的墓穴数量10个以上的; 单个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5倍以上的;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可以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52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一般情形 | 制造、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可处以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
| 较重情形 | 制造、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可处以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情形 | 制造、销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可处以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53 | 对生产、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一般情形 | 生产、制造、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 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
| 较重情形 | 生产、制造、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情形 | 生产、制造、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54 | 对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处罚 |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死者原所在单位不得发给丧葬补助费;已发放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收回;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发放抚恤补助,可处以丧葬补助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一般情形 | 超过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限期3个月以内未退回丧葬补助费的。 | 不得发放抚恤补助,可处以丧葬补助费1倍的罚款。 |
| 较重情形 | 超过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限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未退回丧葬补助费的。 | 不得发放抚恤补助,可处以丧葬补助费2倍的罚款。 | |||
| 严重情形 | 超过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限期6个月以上未退回丧葬补助费的。 | 不得发放抚恤补助,可处以丧葬补助费3倍的罚款。 | |||
| 55 | 对违反《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处罚 |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禁止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墓立碑。 禁止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由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一般情形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较重情形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 严重情形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 十、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 |||||
| 56 | 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 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一般情形 | 初次委托他人代销或者转借、出租的; 委托他人代销或者转借、出租时间6个月以内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情形 | 委托他人代销或者转借、出租2次的; 委托他人代销或者转借、出租时间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情形 | 委托他人代销或者转借、出租3次及以上的; 委托他人代销或者转借、出租时间12个月以上的; 彩票代销者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57 | 对彩票代销者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 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一般情形 | 初次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情形 |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2次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情形 |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3次及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58 | 对彩票代销者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 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一般情形 | 初次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情形 |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2次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情形 |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3次及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59 | 对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 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一般情形 | 初次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销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情形 |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2次的。 销售金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情形 |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3次及以上的; 销售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60 | 对彩票代销者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 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一般情形 |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情形 |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情形 |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注:本基准除特别注明外,所称“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以上”均不包含本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