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市
政策通知公告

黔南州民政局 关于印发《黔南州民政局2022年度普法 工作计划》的通知

2022/04/05 7.0k 阅读 262 点赞

机关各科(中心)、局属各单位:

《黔南州民政局2022年度普法工作计划》经4月2日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黔南州民政局2022年度普法工作计划

2.黔南州民政局2022年度普法责任清单

黔南州民政局

2022年4月6日

(联系人:丁汉兵;联系电话8281399)

附件1

黔南州民政局2022年度普法工作计划

为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加快民政法治工作建设,进一步做好民政普法工作,特制定我局2022年普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届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持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传教育,为全州民政工作健康、有序、快速发展营造良好法治氛围,以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宪法学习,牢固树立宪法权威

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宪法知识,推动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常态化,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权威。

(二)深入学习宣传与民政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

各科(中心)及局属单位应根据职能分工,重点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志愿服务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民政系统干部职工依法履职能力,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提高社会公众对民政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在清明节、“六一”儿童节、“七夕”、“中华慈善日”等时间节点,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加大对文明殡葬、未成年人保护、婚姻登记、社会组织管理、慈善公益等领域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

(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进普法对象的学法用法

切实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贯彻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完善党员干部法治教育工作方式,开展依法行政专题培训,组织参加法律知识考试,将法律知识学习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提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能力。开展“法律六进”,积极组织送法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深入基层民政服务对象,开拓普法宣传阵地,发挥行业协会、志愿者团体、社工组织和村(居)委会在民政普法中的骨干作用,大力普及民政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民政法治氛围。

(四)加大疫情防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

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做好疫情防控,进一步加大《传染病防治法》《法律援助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力度。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2021年是“八五”普法规划启动实施的重要之年,要做好今年的普法和法制政府建设工作,是落实普法规划、推进依法治州进程、履行民政职能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举措。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把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贯穿于民政工作中。

(二)结合实际,注重实效。要根据工作实际,按照计划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清单抓好落实,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要坚持把学法与用法、党风廉政教育、党史学习教育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并推广。

(三)认真梳理,及时总结。在实施计划过程中,局机关各科(中心)、局属单位要认真对照普法规划要求,查找薄弱环节,落实普法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2

黔南州民政局2022年度普法责任清单

一、普法内容

(一)共性普法内容。

1.开展《宪法》相关章节的学习宣传;

2.《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及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工作会议和全省民政法治工作会议精神;

3.《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

4.《民法典》《国家安全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贵州省法治宣传条例》《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贵州省志愿服务办法》等法规规章。责任单位:局机关各科(中心)、局属各单位。

(二)个性普法内容。

1.《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责任单位:综合科;

2.《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责任单位:未保办;

3.《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贵州省志愿服务办法》。责任单位:慈善办和社会组织管理科(政策法规科);

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责任单位: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科;

5.《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责任单位:社会事务科;

6.《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责任单位:社会组织管理科(政策法规科);

7.《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责任单位:社会救助中心;

8.《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责任单位:社会福利科。

二、普法对象

州民政局全体干部职工,民政工作中涉及的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

三、普法目标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工作会议、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工作会议和全省民政法治工作会议精神,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组织实施《黔南州民政局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狠抓《2022年黔南州民政局普法工作要点》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广泛组织开展各项主题法治宣传活动。

(三)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向行政执法相对人、民政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推动形成全民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助推法治黔南建设。

四、行动计划

(一)制定法治工作计划及普法责任清单。

主要内容:按照《2022年黔南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要求,制定2022年度局机关普法工作计划和2022年度普法责任清单,将普法融入民政立法、执法和管理服务全过程。责任单位:社会组织管理科(政策法规科);完成时限:2021年4月10日。

(二)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

主要内容:以党章、准则、条例为重点,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注重党内法规宣传同国家法律宣传的协调,把学习掌握党内法规作为合格党员的基本要求,列入局机关党组织“三会一课”内容,促进党内法规学习宣传常态化、制度化。责任单位:综合科(机关党委);完成时限:2022年11月30日。

(三)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主要内容:结合“12.4”国家宪法日、民法典宣传月、中华慈善日、社工宣传周、清明节、儿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和不同时期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精心策划和组织开展富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民政主题法治宣传活动,提高全民法治意识。责任单位:局机关各科(中心)、和局属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11月30日。

(四)加强全体工作人员学法用法。

主要内容: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带头开展宪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的学习;把重大事项依法决策、依法履职等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考核内容,在晋升和入职人员培训中加入法治教育内容;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每年度组织局机关干部职工参加在线学法用法考试,确保参考率、合格率均达到规定要求。责任单位:局机关各科(中心)、局属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11月30日。

(五)适时开展新颁布法律法规专题宣传。

主要内容:对新颁布施行的《地名管理条例》《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贵州省志愿服务办法》等适时开展专题普法宣传,力求上述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正确实施。责任单位:社会事务科、社会福利科、未保办、社会组织管理科(政策法规科);完成时限:2022年11月30日。

(六)充分运用各类平台开展普法宣传。

主要内容:在局部门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加强普法、释法。积极参与全国、全省、全州年度法治人物评选、法治作品征集展播活动,讲好民政法治故事,普及法律知识,弘扬社会正气。责任单位:局机关各科(中心)、局属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11月30日。

(七)深入开展以案释法工作。

主要内容:按照省司法厅、省法宣办《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立法、执法、管理、服务全过程开展普法宣传。通过我局“一微一网”平台积极开展“以案释法”相关内容的发布、转载工作。责任单位:社会组织管理科(政策法规科、综合科);完成时限:2022年11月30日。

(八)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主要内容:大力加强民政法治文化建设,把法治文化纳入局机关文化建设内容,通过组织开展法治讲座、执法培训等活动,在局机关利用法治宣传栏等发布法治宣传内容,引导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广泛参与,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局机关各科(中心)、局属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11月30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