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匀府办发〔2014〕137号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匀市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2011-2020)的通知

2014/07/27 1.6w 阅读 86 点赞

  各乡镇,办事处,甘塘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工作部门:

  《都匀市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2011-2020)》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8日

  都匀市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2011-2020)

  为全面落实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有效保护和发展公益林资源,加快全市生态建设步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贵州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贵州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黔财农〔2011〕4号)、《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2〕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都匀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公益林资源现状

  依据都匀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成果数据,都匀市国土总面积3417865亩,其中林业用地1936958亩,占国土总面积的56.67%;非林业用地1480907亩,占国土总面积43.33%。森林覆盖率54.16%。活立木总蓄积4935700立方米。

  根据《贵州省都匀市公益林区划界定报告》,全市公益林面积1193270亩(含开发区56200亩),占全市林业用地面积的61.61%,占国土面积的34.91%。区划界定国家级公益林面积537800亩(其中国有国家级公益林面积53800亩,占国家级公益林总面积的10.00%;集体和个人国家级公益林面积484000亩含开发区16200亩,占国家级公益林总面积的90.00%),占全市公益林总面积的45.07%、占全市林业用地的27.77%;地方公益林面积655470亩(其中国有地方公益林面积35470亩,占地方公益林面积的5.41%;集体地方公益林面积620000亩含开发区40000亩,占地方公益林面积的94.59%),占全市公益林总面积的54.93%、占全市林业用地面积的33.84%。

  二、补偿标准

  都匀市属于天保工程区,国有林已由天保工程管护经费落实管护,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只落实林木权属为集体和个人部分的公益林。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补偿对象为国家级公益林,2011年起管护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9.75元。根据中央相关政策,补助标准将不定期增加。

  地方财政补偿基金补偿对象为地方公益林,2012年起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由省、市(州)、县(市、区)按4:3:3的比例分级安排。

  在本方案实施期限(2011-2020)内,若国家提高补偿标准,则相应提高补偿兑现。

  三、补偿基金的分配及兑现使用方式

  (一)个人经营管理公益林

  个人经营管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由乡(镇)、办事处(财政所、林业站)拟出兑现清册,经市林业局审核,送市财政部门通过林农“一折通”账户全部兑现,由个人承担管护责任。

  (二)集体经营管理公益林

  集体经营管理公益林由各集体经营组织严格按照《贵州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和《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补助经费使用实施方案》,方案经村、林业站、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核,报都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审查批准后,补偿基金全部拨到乡(镇)级财政 “村财乡管”账户上,严格按照方案实施。资金使用方案须明确本集体组织公益林面积、获偿金额、聘请护林人员姓名、管护劳务补助标准、支付管护费后剩余资金的使用范围及金额、资金的使用报账方式等内容,要具备可操作性。集体组织所聘请护林员要有巡山记录及月(年)度考核手续。若国家提高补偿标准,应重新编制实施方案。

  集体组织支用本集体补偿基金时,报账凭(单)据先经林业站初审、分管乡(镇)长审核、乡(镇)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三)争议公益林地补偿基金的使用,各相关调解部门应尽快调处,根据调处协议、仲裁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等兑现补偿基金。若因历史等原因调处不下的,可由市林业局拟出管护意见会商市财政局同意后聘请管护人员进行管护,管护费用从争议公益林所获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支付。

  都匀市与其它县级单位的争议,由州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处,确定权属后再行兑现。

  (四)都匀经济开发区的公益林补偿基金实行划拨制,根据开发区公益林面积测算金额,拨付开发区农村工作局,由其根据现行补偿基金兑现政策自行开展兑现,并落实管护工作。

  以上补偿基金使用安排若在本方案实施期间(2011-2020)国家补偿政策发生变化,根据国家政策适时调整,不再另行制定方案。

  四、部门职责

  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跨行业的涉林惠农工程,需要市直各部门加强协作和配合,才能确保补偿基金兑现和公益林管护工作顺利进行。为此,将各部门职责明确如下:

  市审计、市纪委监察部门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年度进行跟踪审计及监督,强化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查处,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市林业局负责公益林现场界定、管护落实、补偿基金兑现等工作的技术指导、资料审核及检查;对公益林管护成效进行检查验收;对各乡(镇)、办事处报送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清册进行核实、汇总,送市财政部门兑现,并加强补偿基金的兑现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足额兑现补偿基金,加强基金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共同对全市公益林补偿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联合对各集体组织经营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市信访局负责林权权利人的上访处理。

  乡(镇)、办事处工作职责,一是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益林进行现场界定,签订现场界定书,指导村级集体组织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合同;二是负责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工作的具体实施和落实,兑现清册落实到户(含集体经营组织),对村组集体经营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使用及支出严格把关;三是进行每年的公益林年度自(核)查,自(核)查结果报市林业局汇总,作为本年度补偿基金兑现、向上级申报下一年度补偿基金的依据;四是做好(或协助市山林土地水事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做好)本辖区内争议公益林地的调处工作。

  市山林土地水事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负责公益林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五、补偿基金检查与监督

  市林业局、市财政局不定期对由乡镇财政管理的集体经营公益林补偿基金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是否按照方案使用,是否落实管护,是否存在截留、挪用补偿基金等。如有违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纪委监察部门不定期对补偿基金进行监督检查,凡存在补偿基金使用和管理违反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公益林管护

  (一)公益林资源管护

  为确保全市公益林资源安全,使公益林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管护,由市林业局与各村组集体,村组集体再与林权所有者(个人经营公益林)或护林人员(集体经营公益林)签订管护合同,即分权属对公益林开展管护工作。同时各乡(镇)、办事处成立公益林管护组织;全市涉及公益林的村,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选举成立村级公益林管护组织,并形成公益林管护村规民约,层层落实管护责任。

  1.管护责任及合同签订

  为加强管护力度,实行乡镇对公益林管护工作负总责,由市人民政府与各乡(镇)、办事处签订年度管护目标责任状,林业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工作指导。管护合同签订方式为:

  集体经营管理的公益林,由市林业局与各村组集体签订管护合同,村组集体再与其所聘护林人员签订管护合同,层层落实管护责任。

  个人经营管理的公益林,由市林业局与各村签订管护合同,村组集体再与个人经营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签订管护合同。

  未调处的争议公益林,由市林业局会商市财政局确定聘请管护人员后,管护人员与市林业局签订管护合同。

  以上所签各管护合同须报市林业局备案。

  2.集体经营公益林护林员的选聘

  集体经营公益林由集体组织聘请护林人员,每名护林员管护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0亩。选聘护林员时,应充分征求集体组织群众意见,确保选聘公开、公正、择优。同时,选聘对象须具备熟悉管护责任区及周边的村情、林情、民情,有充沛的体力、充足的时间投入公益林管护工作中。

  集体经营公益林护林员的管护劳务费2011-2014年原则上不超过800元/月(9600元/年),2014年以后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可作适当调整。

  3.个人经营公益林管护

  个人经营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照国家标准全部通过“一折通”账户兑现到个人,由林权所有人按管护合同规定承担管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责任,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并接受林业部门监督。

  (二)公益林经营管理

  公益林经营管理依照《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黔林资通〔2010〕378号)及《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黔林资通〔2011〕248号)和其它相关政策文件执行。对公益林实施科学经营,不得随意采伐林木和毁坏林地。对确需进行征(占)用或抚育、更新采伐、低效林改造、受灾木清理等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市林业局,经具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设计,由相应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征(占)用或采伐。

  七、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

  要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宣传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大意义及相关政策,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标语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公益林在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改善人民生存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及意义。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不仅仅是为森林资源的保护提供资金来源,实质上是对森林生态效益价值的承认,使公益林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得到应有的利益,更好地调动他们投身林业生态建设的积极性,使大家在思想上形成共识,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兑现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全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及时兑现、规范使用,成立都匀市公益林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主任、市林业局、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监察、审计、信访、国土以及各乡(镇)、办事处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市林业局公益林管理中心等相关科站室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主要负责全市补偿基金兑现、使用和公益林管护的组织协调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各乡(镇)、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确保补偿基金兑现使用及公益林管护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补偿基金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贵州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2〕85号)等文件,都匀市已区划界定集体和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48.4万亩(含开发区1.6万亩),每年获得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管护责任;区划集体地方公益林62万亩(含开发区4万亩),每年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由省、州、市(开发区)按4:3:3的比例分级安排,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管护责任。都匀市公益林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支付管理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贵州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和《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发生的公益林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列支。因此,全市各部门对公益林及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护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参照国家相关林业重点工程管理经费标准安排管理经费,任何单位、任何人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范围及标准执行,不得套用、截留、挤占、挪用补偿基金,在工作中必须公道办事,严禁以权谋私、优亲厚友,以确保全市公益林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四)严明工作纪律

  1.对个人经营公益林补偿基金要严格实行“一折通”兑现管理,不得层层转拨,更不能代签代领。

  2.村组集体经营管理的公益林要结合本集体组织实际,制定补偿基金使用方案,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对通过的方案张榜公示,实行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补偿基金的使用须由集体组织根据基金使用方案的开支范围采取报账制每年向乡(镇)、办事处报账使用。

  3.重视档案管理,包括公益林现场界定书、管护合同、联户勾图股权分配协议、兑现清册、无“一折通”账号委托别人“一折通”代领的委托书、林权所有人举家外出而由其亲朋承诺代领并承担管护的承诺书、集体经营公益林补偿基金使用方案及护林员管护劳务费签领等报账凭据、护林员考核手续、巡山记录、村民代表大会的表决材料及公示资料、各级管护组织、村规民约等。需要技术人员、相关权利人和参加人签名的必须本人签名,领导审核,再归档管理,实行长期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4.坚决防止出现借机乱砍滥伐、乱开滥垦等破坏公益林资源的行为。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