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事处,绿茵湖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都匀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31日
都匀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109号)和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14〕95号)的通知要求,为查清全市地名基本情况,全面准确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原则
查清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名称(含标准名称、别名、曾用名和简称)、语种和读音(包括标准读音、方言读音和土俗、特殊读音)、书写形式(含规范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罗马字母拼写和使用生僻字、土俗字等问题),由来、含义及历史沿革,相对位置和绝对位置(经纬度)、类别、多媒体信息等基本信息和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使用生僻字或特殊读音、重名和含义不好等问题进行标准化处理,为国家地名数据库提供准确、有效的地名信息数据,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为履行各项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提供重要依据。
全市地名普查以《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规程》为指导,从市域实际出发,按照“明确责任、加强配合,着眼基础、查缺补漏,逐级把关、审核上报”的基本原则和“自下而上、以块为主,条块配合、逐级审核上报”的方法,有组织地开展全覆盖的地名普查工作。
二、普查内容和范围
根据地名分类,以1∶50000地形图和地形图矢量数据为基础,核查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人文地理实体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具体普查范围如下:
(一)行政区域名称。包括县、乡镇级;
(二)非行政区域名称。包括矿区、农、林、牧、果园、大型养殖场、工业区、开发区、地片(野外小地域名称)、区片(城市中的小区名称)、军事区(对社会公开的名称及信息);
(三)群众自治组织名称。包括村委会、居委会、社区;
(四)居民点名称。包括城镇居民点、农村居民点(自然村)名称;
(五)单位名称。包括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军事单位和其他(法院、检察院等);
(六)交通运输设施名称。包括公路、街巷(含城区街、巷)、长途汽车站、公共汽车站、收费站、停车场、桥梁、隧道、加油站;
(七)水利、电力名称。包括井、水库、池塘、蓄(泻)洪区、水渠、堤坝、发电站;
(八)纪念地与风景点名称。包括纪念地、遗址、公园、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寺庙、教堂、文物保护点;
(九)建筑物名称。包括房屋(一是指有名称的高层建筑物,不含居民小区内高楼;二是指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三是指有特殊意义的房屋)、广场、市场、集市、体育场、亭、台、碑、塔;
(十)陆地水系名称。包括河流、峡谷、瀑布、湖泊、泉等。
(十一)陆地地形名称。包括山口、关隘(含垭口)、山脉、山峰、森林(含丛林)、洞穴、天生桥等。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我市第二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12月开始,到2016年12月结束。具体分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一)工作准备阶段(2014年12月—2015年3月)
1.宣传发动。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广泛宣传发动,提高群众参与积极性;争取相关部门支持,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做好地名普查工作准备。
2.成立机构。成立市,各乡镇、办事处两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建全工作机构。
3.制定方案。各乡镇、办事处根据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制定的普查实施方案,制定本级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查备案。
4.抽调人员、组织培训。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指定专业人员具体负责地名普查工作。市地名普查办负责组织各乡镇、办事处和涉及单位地名普查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各乡镇、办事处普查办负责本辖区具体参与地名普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5.收集资料。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志、典、录、图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二)全面普查阶段(2015年4月—2015年7月)
1.全面开展地名普查登记工作,收集与地名相关的名称由来、历史沿革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对地名信息有争议的要组织熟悉情况的知情人召开座谈会,必要时还要查对相关历史资料,力求完整准确。
2.普查员实地开展地名数据外业勘测,查清地名的位置、范围和相关信息,做好地图校对标注工作。
3.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但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4.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实际设置地名标志。
(三)建立数据库阶段(2015年8月—2015年10月)
1.市地名普查办负责对各部门普查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归纳,并与原有资料进行核对,并整理汇总。
2.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根据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标准化处理。
3.整理资料、制作成果。
(1)整理普查工作文件、资料,分类归档;
(2)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3)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4)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5)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四)验收上报阶段(2015年11月—2015年12月)
1.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对普查成果进行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完善改进,上报市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验收。
2.省、州地名普查办验收合格后,按工作规程要求,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五)成果利用阶段(2016年1月—2017年12月)
编纂出版本级行政区域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成立都匀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实施方案、工作规程和普查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地名普查办”)在市民政局,从各部门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精力充沛的骨干人员组成办公室成员,具体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各乡镇、办事处要相应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地名普查工作。
此次地名普查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各级承办部门与有关部门配合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二)职责分工
1.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有关地名普查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重要文件,组织部署全市地名普查工作,协调解决地名普查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2.市地名普查办职责:一是起草相关文件;二是负责对普查骨干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和指导地名普查工作顺利开展;三是负责对各乡镇、办事处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成员单位的协调;四是负责地名普查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研和论证;五是负责地名普查成果的统计、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六是负责指导各乡镇、办事处建立完善标准地名数据库工作和编制标准地名的图集、地名志等;七是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3.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所有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协助地名普查职能单位到本单位及所辖单位、设施、区域进行调查核实。负责填报本单位及管辖单位、设施、区域的地名目录和调查表;提供本单位的年鉴、史志等资料。
市财政局:负责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经费保障,确保所需经费到位。
市编办: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除教育、卫生类外)、垂直部门名称的调查登记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设施名称(公路〈国道、县道、高速公路〉、铁路、长途汽车站、公共汽车站、火车站、收费站、加油站、桥梁、隧道)调查登记,同时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成果及公路、水路和铁路等相关交通信息图文资料。
市农工局、市茶叶局:负责农、牧、渔区的名称调查登记。
市林业局:负责林场、林区、自然保护区、山峰名称的调查登记,同时负责提供地名普查相关信息图文资料。
市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和陆地水系(河流、井、水库、池塘、蓄〈泻〉洪区、水渠、堤坝、发电站)名称的调查登记,同时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及相关水利信息图文资料等。
市文旅局:负责纪念地、遗址、风景点、文化场馆、体育场、文物保护点名称普查登记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各类学校(职中、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民办学校)名称的普查登记,同时负责提供教育机构分布图。
市卫计局:负责各级、各类医院(公立、私立等)、防疫单位名称普查登记。
市住建局:负责城区内建筑物(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高层建筑物)名称的普查登记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城区内市政公用设施(亭、台、碑、公园、广场、停车场、桥梁、街道、隧道、市场、集市)名称的普查登记及配合市地名普查办做好悬挂宣传标语等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地质公园、山脉、峡谷、洞穴和矿区名称的调查登记工作,同时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相关土地信息图文资料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资料、基础地理信息及技术支持。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外合资企业(含大型民营企业)及烟花爆竹、煤矿企业名称的调查登记工作,并提供企业分布图。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基本单位调查的信息资料,协助做好全市地名普查资料的统计汇总。
市发改局:协调配做好全市工业园区、开发区的普查登记工作。
市民宗局:负责宗教场所(寺庙、教堂)及宗教组织的普查登记工作。
市民政局:除承担市地名普办公室日常工作外,负责市级行政区域、烈士陵园、社团和民办非单位名称的普查登记;负责全市地名普查成果的统计、复核、审查、汇总,并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完成全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本系统有关单位及国有企业、通信基站、变电站的普查登记工作。
市人武部:协助做好军事区、军事单位名称信息登记及特殊地区地名普查、标准化处理和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各乡镇、办事处:落实本辖区内村(居)委会、社团、居民点(自然村寨、居民小区)、房屋、辖区单位、区片等名称的普查登记工作,并汇总上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必须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统筹协调,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开展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要按照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抽调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同志承担此项工作,集中时间,集中精力,严格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推进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圆满完成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任务。
(二)强化协调配合。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精通业务的工作人员为联络员,负责相关地名资料的提供和信息审核确认工作。民政部门作为地名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适时组织普查工作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座谈、交流地名普查进展情况,讨论分析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推进工作落实。财政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将地名普查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时足额到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增强安全意识。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要做好保密工作。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涉及民族地区以及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四)建立普查成果验收制度。本次地名普查信息实行逐级验收上报。市普查办对镇、街道办事处统一称呼及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汇总,形成文本资料和电子文档一并上报。同时,工作中要认真仔细,防止遗漏、重复登记,确保信息采集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