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匀府发〔2016〕4号都匀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都匀市棚户区 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16/03/01 1.3w 阅读 314 点赞

  各乡镇,办事处,绿茵湖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都匀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都匀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日

  都匀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2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都匀市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和列入棚户区改造的其它区域。

  二、征收主体

  都匀市人民政府

  三、征收机构

  都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集中连片的棚户区由市人民政府成立专门的指挥部具体实施

  四、货币安置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

  都匀市人民政府是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

  (二)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

  棚户区改造实施货币化安置,要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的意愿。制定年度征收计划时,必须征求群众意见,大多数被征收人同意征收,方可开展该区域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

  (三)坚持“让利于民”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全力保障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提前公布征收流程以及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政策、方式、标准、方案等信息;畅通市人民政府与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之间的沟通渠道;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个征收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五、征收流程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根据项目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设计划及征收区域群众意愿的调查情况,向市住建局提出房屋征收申请。

  由市住建局牵头,会同市国土局、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等部门,根据都匀市城市规划、项目建设年度计划以及征收区域群众意愿的调查情况,对建设项目进行先期论证,编制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审计局、市金融办等部门,根据市住建局编制的征收计划提出意见,并编制征收资金计划。

  由市发改局统筹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及资金计划,将房屋征收计划和征收资金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并经常务会议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完成时间:每年10月至次年1月。

  (二)市人民政府审定征收计划后,征收机构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性质、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公布调查结果;在入户调查登记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于不予配合的,采取司法公证登记。

  (三)征收机构及相关办事处,组织做好被征收人代表选举和公众代表的邀请工作,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可全程参与、监督征收方案制定、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工作。

  (四)征收机构邀请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与制定征收和安置方案全过程,并就安置方式达成初步意见。

  (五)征收机构组织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六)征收机构拟定征收和安置方案报市征收局审查,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七)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和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八)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安置方案修改完善情况。

  (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征收和安置方案后,作出征收决定。

  (十)市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市财政局组织将征收补偿资金足额拨付到房屋征收部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十一)征收机构按照征收和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依法依规进行征收,组织签订征收协议。

  (十二) 征收机构及时足额兑付征收补偿款。

  (十三)征收机构根据安置方案组织被征收人自愿购买居住用房。

  (十四)征收机构根据被征收人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后一年内,在都匀市辖区内购买住宅房屋并完善相关税费的资料,发放购房补贴。

  六、征收决定的要件

  (一)住建部门确认拟征收范围的用途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证明。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三)规划部门确认的拟征收范围用地符合都匀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书面材料;

  (四)国土部门确认的拟征收范围土地用途符合都匀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书面材料;

  (五)拟征收范围内的补偿资金足额到位的证明;

  (六)符合法定程序的征收补偿方案。

  七、补偿范围

  坚持合法房屋依法、依规按政策要求给予补偿,违法房屋不予补偿的原则,确定补偿范围,其补偿内容如下:

  (一)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家补偿、临时过渡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附属设施的补偿;

  (五)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

  八、补偿价格的确定方式及标准

  (一)房屋价值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项目区域综合价。

  原产权性质为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原用途未改变的,可由原产权人申请转为出让并依据省政府6号令按程序补交相关费用后按统一综合价补偿。

  (二)搬家费补偿标准

  住宅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商业按4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房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企业按评估报告出具搬家费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临时过渡补偿标准

  临时过渡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物)计算补偿费用,按20元/平方米/月标准计算(不足800元/月按800元计),临时过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认定条件及补偿标准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被征收房屋是合法建筑;被征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确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为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50元/平方米/月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不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又不同意按50元/平方米/月标准的,可通过评估方式确定。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房屋,对被征收人不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附属设施、室内装饰装修根据每户现场测算的评估报告确定补偿标准。

  九、安置方式

  (一)由征收机构与被征收人代表共同选择区位、价格、配套设施适宜的商品住房,被征收人以团购的模式购买;

  (二)被征收人自由选择购买;

  (三)对已有住房且本人自愿的棚户区改造对象,直接给予货币补偿,不享受购房补贴。

  十、建立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

  (一)市住建局负责筹建都匀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提供房地产评估、房屋信息公示、房地产交易等相关服务对房源的准入条件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

  (二)房源构成

  1.存量商品住房;

  2.二手房;

  3.保障性住房(仅针对符合购买条件的被征收户);

  4. 办理变商手续的经适房。

  (三)对进入存量房交易平台的房屋,执行国家税务局及财政部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十一、奖励

  对于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被征收户,政府给予奖励。

  (一)按期签约奖励。

  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在公告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予以奖励。

  (二)搬家奖励。

  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交房时间每提前一天的,奖励500元。以此类推,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

  (三)属于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房产、个人商业用途房屋不予奖励。

  十二、补偿方式

  征收部门提供如下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被征收人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后一年内,在都匀市辖区内购买住宅房屋并完善相关税费的,按其购房金额(最高不超过其房屋征收补偿款)给予5%的购房补贴。属于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房产的,不予补贴。

  (一)货币补偿至被征收人个人账户,由被征收人自行支配。

  (二)被征收人委托征收机构采取团购、代购方式在都匀市达到预售条件的住宅房屋中购买,签订购房协议后再行结算。

  (三)被征收人在都匀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内自主选择购房的,签订购房协议后再行结算。

  十三、其他

  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都匀市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黔府办发 〔2011〕 116号)等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都匀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相关规定执行,不再执行都匀市相关奖励、补贴、补助等政策。

  十四、附则

  (一)未超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建筑成本价予以补偿,用于经营性质的,适用停产停业损失相关补助规定,不列入奖励和安置补贴范围;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无偿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相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二)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内容为准,如实际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建筑面积不符的,经征收当事人申请,由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各乡镇、办事处调查核实后确定。

  (三)擅自改变被征收房屋用途的,其房屋价值一律按房屋产权证登记用途进行评估。

  (四)被征收人可通过自愿申请,执行匀府办发〔2012〕102号及匀府发〔2014〕1号文件,但安置房范围仅限定于已建或在建的安置房小区,原则上都匀市人民政府不再新建安置房。

  (五)搬迁费、奖励、补贴标准视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后另行公布。

  (六)本方案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9月20日公布的《都匀城市建成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试行)》(匀府办发〔2012〕102号),2014年2月24日公布的《都匀市城市建成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匀府发〔2014〕1号)在新改造项目区停止施行。本方案施行前已公告征收方案征求意见的项目,继续按原方案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