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匀府办发〔2016〕13号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都匀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2016/03/03 1.3w 阅读 66 点赞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都匀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绿茵湖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队伍建设,保障仲裁工作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依法进行,维护广大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我市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都匀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现通知如下:

  一、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罗来华(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罗家锦(市政府办副主任)

  高尚友(市农村工作局局长)

  委  员:骆振繁(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朱晓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兰文涛(市林业局局长)

  金崇菲(市水务局局长)

  唐裕民(市信访局局长)

  肖力权(市司法局局长)

  杨汉星(市民政局局长)

  谭朝建(市史志档案局局长)

  熊绍涵(市农村工作局副局长)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仲裁庭。办公室设在市农村工作局,高尚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熊绍涵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农村工作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和农经站负责人为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聘请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为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工作机构,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依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进行调查、审理、仲裁。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从委员中拟选,由仲裁委员会聘任、解聘。委员由市法制办、市农工局农经站负责人、国土局地籍科负责人、市林业局林政科负责人及各委员单位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担任。

  二、工作职责

  (一)仲裁委员会职责

  1.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制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监督仲裁活动;

  3.聘任公道正派、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政策的人员为仲裁员,并颁发聘任证书;

  4.对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培训。

  (二)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组织仲裁庭;

  2.负责仲裁员的管理;

  3.负责管理文书、档案、印鉴;

  4.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5.负责纠纷案件的归集工作;

  6.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仲裁员职责

  1.接受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

  2.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参加案件审理、合议,充分发表意见,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3.负责相关文书、案卷的汇总整理。

  三、仲裁员的条件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

  四、受案范围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